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射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84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被告: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446662。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第三人:邓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第三人:罗会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邓辉、罗会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税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