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虹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执73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大榆镇大榆渡街道11号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居民。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居民。
四川省射***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9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支付垫付款及利息,***、***负担受理费8382元,**、***负担受理费1027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1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网络银行、工商、车辆等),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0120元(扣除执行费16437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退伍金(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罗 彪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师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