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圣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圣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4679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省圣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圣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