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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民初2619号
原告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县万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启松
书记员 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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