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243号之一
申请人: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经营者:吴敏,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李冬寒,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负责人:陈代刚。
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6476646K。
法定代表人:罗平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03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返还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租赁物{钢管66127.5米、扣件30211套(十字扣件5041套、接头扣件16260套、转向扣件8910套)、快拆脚手架248.6米、套管729个、钢丝绳330条、打包钢筋41条},如被告未按时返还租赁物,则从逾期返还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的钢管18元/米、十字扣件6.5元/套、接头扣件7.5元/套、转向扣件7.5元/套、快拆脚手架28元/米、套管10元/个、钢丝绳15元/条、打包钢筋15元/条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二、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支付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赁费用1723820.06元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材料退还完毕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钢管0.009元/天/米、扣件0.007元/天/套、快拆脚手架0.018元/天/米、套管0.03元/天/个为标准计算的日租金。三、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支付原告红花岗区外环路宏盈建筑材料经营部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负担,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本院在执行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的财产情况(将查询结果给申代查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无划扣必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已向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提取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应收款项。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名下暂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