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95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初,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6476646K。
法定代表人:罗平元,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盛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二、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大 华
人民陪审员 徐 元 开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群
书记员陈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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