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营执字第17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流,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沈阳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己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2,425,612.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贾 兵
执行员 王立杰
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