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时代致远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布,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时代致远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号沙河风情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布、**、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时代致远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经合法送达违法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审查,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臧永
审判员唐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