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C区1号楼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9945409F。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昭斌,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0973A。
法定代表人:钟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筱,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大坡镇典礼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学武,主任。
上诉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辉公司)、习水县大坡镇典礼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典礼坝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虽然顺辉公司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关于限该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告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后,该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浩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顺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在加固合同约定,顺辉公司加固完工后提供加固合格证明文件,顺辉公司须服从本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相关技术要求,顺辉公司提供的验收记录,仅有监理单位盖章,其余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未盖章,且验收结论表明该工程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整改,双方也没有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成就。另,原判124000元却令本公司承担181300元的受理费责任不恰当。
顺辉公司认为,本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浩正公司和典礼坝村委会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加固工程经监理单位验收,并通过鉴定机构检测认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本公司已向浩正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送交了鉴定报告,一审中又展示了该报告,通知了浩正公司,由本公司提供加固工程的合格证明文件并非是浩正公司和典礼坝村委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先决条件,双方并未约定共同委托鉴定,本公司自行委托鉴定并无不妥,故原判不当,应在原判金额上增加5.6万元,并由浩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典礼坝村委会辩称,本村和承建方委托顺辉公司申请鉴定,检测时加固、承建方负责人史晓红、张光中,施工员叶青,现场负责人袁志祥全程参加。
顺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浩正公司和典礼坝村委会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181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5日计算至浩正公司和典礼坝村委会实际支付之日);二、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由浩正公司和典礼坝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典礼坝村委会于2016年与浩正公司签订合同,将大坡乡典礼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施工工程发包给浩正公司承建,该工程完工后,在验收时因存在质量问题,浩正公司遂请求顺辉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加固,顺辉公司与浩正公司签订的《习水县2015年大坡乡典礼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加固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一、二层梁截面加大;一、二层增大混凝土异形柱(增加剪力墙肢)截面、粘碳;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包干价为280000.00元;3.付款方式工人和设备进场后预付50000.00元,工程完工后付到工程款的80%,剩余款项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双方特别约定,加固完工后,由顺辉公司向浩正公司提供加固合格证明文件。合同签订后,顺辉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但未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顺辉公司也未向浩正公司提供加固合格证明文件。浩正公司在顺辉公司施工过程中支付10万元。工程完工后,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监理单位的名义与顺辉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记录上注明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5日,顺辉公司自行委托四川省科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工程合格。另查明,该工程现已有住户搬入该房屋居住,典礼坝村委会未向浩正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顺辉公司与浩正公司签订的《习水县2015年大坡乡典礼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加固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顺辉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加固,已完成相应工作量,浩正公司在顺辉公司施工过程中也未就工程量等事宜提出异议,浩正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项的80%,顺辉公司在完工后未向浩正公司提供相应的加固合格证明文件,加固工程也未验收合格,故20%的工程款项应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顺辉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系自行委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报告已出示给浩正公司,故顺辉公司认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的说法,不予采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该工程价款为280000.00元包干价,故对该价款进行确认,顺辉公司主张的增量工程,未得到浩正公司的认可,顺辉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增量工程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顺辉公司主张的增量费用,不予支持。故扣除浩正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现还需支付顺辉公司124000.00元。因典礼坝村委会未将工程款支付给浩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典礼坝村委会应在欠付浩正公司的工程款中对上述工程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浩正公司认为应扣除顺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借用浩正公司的材料折价,浩正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也未提出反诉,不予涉及。顺辉公司诉请支付利息,因顺辉公司在完工后未及时向浩正公司提供加固工程合格文件等事项,本身存在过错,且合同中也未具体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故顺辉公司所持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4000.00元;二、习水县大坡镇典礼坝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程款项在欠付浩正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00元,由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典礼坝村委会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在二审期间自认在顺辉公司申请鉴定,该村委会、浩正公司、顺辉公司全程参与了鉴定人四川省科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加固工程的检测过程。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涉案《习水县2015年大坡乡典礼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加固施工合同》有效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结合典礼坝村委会二审中的自认,应认定监理单位验收顺辉公司所完成的加固工程,该工程建设方典礼坝村委会、施工方浩正公司、加固方顺辉公司全程参与了鉴定人四川省科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加固工程的检测过程,顺辉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加固工程作出合格的鉴定结论,属于顺辉公司完成该加固工程的合格证明文件。一审法院在原判审理查明部分关于监理单位验收顺辉公司所完成的加固工程,顺辉公司自行委托鉴定且鉴定机构对该加固工程作出合格的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顺辉公司在该加固工程完工后未向浩正公司提供该加固工程的合格证明文件,加固工程也未验收合格的认定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浩正公司关于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以及多承担诉讼费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顺辉公司对一审法院关于浩正公司向其支付该加固工程80%工程款、驳回该公司利息请求的判决虽有异议,但其提起上诉后未依法缴纳上诉费,自动放弃上诉权利,视其接受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浩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易 大 刚
审判员 令狐荣强
审判员 李 成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颜穗
书记员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