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顺辉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钟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附**
法定代表人:周庭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广元市利州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5841.03元(工程款及损失费291567.03元、执行费42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