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106号
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荆山路**江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常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朗路**。
法定代表人:仲应贵。
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63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2263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郫都泰山大道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2263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