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1民初995号
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黄电共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全和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电共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电共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5元,由原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朋毛**
书 记 员 祁 发 玲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