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8099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享街21号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5740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7755W。 法定代表人:韩炯锐。 被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88号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2731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860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1675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沃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F4F6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051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重庆沃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广州建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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