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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电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54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红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水北街道药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074675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