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太平村12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泰龙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建设巷81号。
法定代表人:曹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泰龙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由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