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5589号之一
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75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丽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