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0921执101号
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2)成仲案字第3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2)成仲案字第3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清珍 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