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957号之一
原告: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马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62307535J。
法定代表人:吴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1栋4单元6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985280。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朝阳路与燕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49M0A2H。
法定代表人:崔美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2日原告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4元,保全费1749号,合计4243元,由原告四川什邡市合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