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民初2121号
原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8层3807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五一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世盛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16层16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圆中嘉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世盛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