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3645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6号1栋4**6楼5号。
法定代表人:**恕。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钢,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对金牛区房右侧公共区域的侵占;2、判定被告立即恢复金牛区房右侧公共区域的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4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拍到金牛区房屋,并于2018年2月20日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完成相关拍卖手续,并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被告将金牛区房右侧公共区域占为己有,并擅自上锁,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后,被告仍拒绝退出其非法占用的公共区域,该案件涉共用区域属业主共有,被告的非法侵占行为,妨害了原告对公共物权的行使。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排除对公共区域的侵占,也就是搬离物品,以及打开消防通道门上的锁。
被告答辩,原告主体不适格,该公共区域是一**所有业主共有区域的,与二**无关。从图纸上可以就看出一**的面积大于二**,在该图纸上显示出防火门的开启均是朝向一**,其目的是为了在有安全隐患或火灾发生时一**部分人员可以经过二**的通道进行逃生,完全不存在对二**造成任何妨害。排除妨害有多种形式,比如通风采光,比如安全通道的堵塞,原告应该明确其诉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竞拍到金牛区房屋,2018年2月20日,**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位于***旋港小区二**区域。
另查明,***旋港小区一**区域内所有房屋都由被告办公使用,一**与二**之间有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用于一**住户的紧急逃生。从房屋平面图及现场看,本案争议区域消防通道紧邻二**住户**防护栏窗户外面的区域,工程公司在该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并上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户型图、现状图片、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相邻的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并上锁,将公共的消防通道变为封闭空间,专有使用,使该区域失去本身的使用意义,且封闭的本案争议消防通道区域贴近原告窗户,给原告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故对原告要求搬离争议区域的杂物以及打开上的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消防通道上的杂物,打开锁上消防通道的门锁。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垫付,四川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