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744号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万德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睿,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1元,由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