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万德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70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585,86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成都楚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楚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4,1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