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宏德大道万德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瑶,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28××××8273的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限额为1676847.67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0484251018422000002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羊马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28××××8273的账户内存款,限额为1676847.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易春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