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房屋,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扣押,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三十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扣押申请导致查封、扣押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