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2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齐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百分之五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四川齐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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