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878号
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富谷村10社。
法定代表人:温汝芬。
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被告:张**,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菜湾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远**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章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