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依据(2017)川1024民初2763号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缴纳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71元。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先后5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唯一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为0元。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8月1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8月17日,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表示异议。8月24日,本院依职权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由于上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缴纳诉讼费11400元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范文俊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