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208818385,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2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分别于2022年5月至8月共计2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车辆、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22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伟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