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威远县。
被执行人:刘彬容,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威远县。
被执行人:黄桂英,女,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10247208818385。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被执行人:刘小强,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0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书、(2021)川10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彬容、黄桂英、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强、刘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1024执恢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建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