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执恢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公民身份信息511002196806013611。
被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威远县,公民身份信息511024195302256330。
被执行人:刘彬容,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威远县,公民身份信息511024197004016346。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1968年2月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公民身份信息510311196802092326。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10247208818385。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经理。
被执行人:刘小强,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刘静,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932号、(2020)川10民终354号、(2021)川10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彬容、***、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强、刘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30459.98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9800元,合计执行到位50259.98元。另扣缴执行费46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商业房(房产证号:2××5),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附4号商业房(房产证号2××0、有抵押),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商业房(房产证号:2××0),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商业房(房产证号:2××6),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商业房(房产证号:2××1)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威远县.33号商业房(房产证号2××3),被执行人刘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700号5栋2单元11楼1103号(产权证号:监证4689210、监证4689211,有抵押和共有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强所有位于威远县附2号商业房(房产证号:2××7),被执行人刘小强所有位于威远县附3号商业房(房产证号:2××9,有抵押),被执行人刘小强所有位于威远县商业房(房产证号:2××8),被执行人刘小强所有位于威远县工业房(房产证号:0××7);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连界镇××号商业房(房产证号:连界镇字第2××9号、威国用2008第4××5号,有抵押),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连界镇××××号附18号住宅房(房产证号:0××3,有抵押),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连界镇××号商业房(房产证号:2××0),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连界镇××小区商业房(房产证号:2××9,有抵押)。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分别于2021年4-10月共计6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刘彬容、***、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强、刘静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证劵、保险、车辆、国土、矿产采矿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13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工程欠款4313997.12元、保修金391601.72元及利息,扣除已执行到位的50259.98元后,被执行人***、刘彬容、***、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强、刘静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范文俊
审判员  郭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