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120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208818385。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被告: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漫城商业街33号等3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3145412802。
法定代表人:刘玉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漫,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伟峰
书 记 员 黄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