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120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208818385。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

被告: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漫城商业街33号等3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3145412802。

法定代表人:刘玉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漫,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伟峰

书 记 员  黄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