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恢4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刘彬容,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黄桂英,女,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学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208818385。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024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彬容、黄桂英、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债务32502300元、案件受理费727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84.07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威远云连山人民公社股份(占100%,认缴金额5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威远连界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占76.98%,认缴金额769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威远县连界煤矸机砖厂股份(占27.0833%,认缴金额13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股份(占0.99%,认缴金额29.7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威远县兴晟穹窿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占33.3333%,认缴金额1000万元)。分别于2020年7月、8月、9月、11月共计7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刘彬容、黄桂英、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股权投资、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月,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4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表示暂不处置本案冻结的财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债务32502300元、案件受理费72700元,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彬容、黄桂英、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22464215.93元及受理费72700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范文俊

审判员 陈锡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