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553460939Y,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国柱。
被执行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6210600576,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9组。
法定代表人:伍柯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民初654号生效法律文书,根据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项2544825.71元、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共计6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财产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82420.96元,收取执行费2677元。现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国土、矿产采矿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款项2362404.75元及利息等费用,被执行人四川省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泰利贸易有限公司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文俊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