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四川省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沙口分场波纹模板钢结构加工生产基地项目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湖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新堤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湖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本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描述的四川省通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由不符实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本案的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是因债权转让取得的主体资格,债权转让的结果仅是债权人的改变,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故本案应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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