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21执3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雨芯建材商贸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2017)川192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雨芯建材商贸部货款9454561.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87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雨芯建材商贸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规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杨 彬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