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洋,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大道4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堰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