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40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孙杨萍,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著文,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敦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