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1921民初80号之一
申请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908J,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49875,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志,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账户内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