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498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乡***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73546120M。
法定代表人:何成,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8533元及从2012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9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向通江县房管局和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