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3号附13号附23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535654Y。
法定代表人:罗四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协商解决。
终结对(2020)川1921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