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异78号
异议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总经理。
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案申请执行人:吴斌,男,1982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案被执行人:段飞,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壁山东路125号1栋1单元8楼5号。
原案被执行人:赵红,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寺巷1号。
原案被执行人:段超,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寺巷1号。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535654Y,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环路西二段13号附2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四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飞、赵红、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潘 航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丽君
书 记 员 张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