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总经理),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川19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垫付款及各项损失共计297553元及利息(据实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613元和执行费4447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通江县房管局、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史琪琳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