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财保87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
地址:通江县
被申请人:吴尚潮,汉族,生于1955年3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吴尚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前,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吴尚潮共同开发修建的位于通江县“明珠家园(制革大厦二期)”负一层地下室、一层营业用房、二层营业用房、三层住房、四层住房、五层住房(总面积4800平方米)查封,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180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吴尚潮共同开发修建的位于通江县“明珠家园(制革大厦二期)”负一层地下室、一层营业用房、二层营业用房、三层住房、四层住房、五层住房(总面积4800平方米)予以查封。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吴尚潮保管、使用,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申请人**进行监管。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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