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垫付款及损失2975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13元和案件执行费43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时,告知了本案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予以确认,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综合案件执行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