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B栋3楼。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29221。 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143381。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2831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65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5231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21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600000元后,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921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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