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终33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99380188E,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仕友,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51045336T,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需要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油市宏维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兴旺
审判员  张宗文
审判员  田 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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