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8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6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6日。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5组;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575元(本金金额200000元,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本金金额利息45000元,案件执行费35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