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4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8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26000元,案件执行费2666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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