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油非执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8号。
法定代表人蔡道鑫,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5组。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因责令补缴医疗保险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江医险决字第3号责令限期补缴医疗保险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江油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经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因此,该行政行为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对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2015)江医险决字第3号责令限期补缴医疗保险费决定。
审判长  周晓龙
审判员  冯吉光
审判员  梁玉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