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与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3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审被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 法人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